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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延安市“清风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县委政法委、网信部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各隶属海关:

为严厉打击和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巩固我市禁食野生动物工作等成果,市林业局、市委政法委、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安海关决定在2021年4月1日前,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代号为“清风行动”的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联合行动。现将《延安市“清风行动”工作方案》(见附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延安市“清风行动”工作方案

延安市林业局 延安市委政法委

延安市互联网信息办 延安市公安局

延安市交通运输局 延安市农业农村局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延安海关

2021年3月3日

抄送: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广电局、市文物局、延安机场、延安铁路、市邮政管理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附件

延安市“清风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8部委《关于开展清风行动的通知》(林护发〔2021〕6号)和陕西省林业局等8厅局《关于开展陕西省“清风行动”的通知》(陕林护发〔2021〕27号)的要求,严厉打击和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活动,全面巩固禁食野生动物工作等成果,市林业局、市委政法委、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安海关决定于2021年3月31日前,在全市开展代号为“清风行动”的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联合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野生动物及生物多样性等部署要求,强化各部门协作,严厉打击和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非法猎捕、杀害、人工繁育、出售、收购、运输、食用、经营利用、进出口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当好圣地生态卫士,确保我市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物安全、生态安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执法合力。

(二)坚持各尽其责,全面监管。根据职责分工,各部门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对野生动物猎捕、杀害、人工繁育、出售、购买、运输、食用、经营利用、进出口等环节,实施全链条无死角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

(三)坚持打防结合,有效震慑。加强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信息和线索的收集,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或者专项执法打击行动,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报道查获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以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四)坚持突出重点,严肃查处。突出对非法交易象牙、犀角、虎(豹)骨(皮)、穿山甲片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非法捕杀陆生野生动物和候鸟、非法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的,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五)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县(市、区)要加大保护野生动物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强化科学知识普及,革除陋习倡导新风尚。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举报、抵制、制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织密保护野生动物的防护网,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和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良好局面,构筑起野生动物保护的最严防线。

三、目标任务

1.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通过联合行动,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非法猎捕、杀害、人工繁育、出售、收购、经营利用、进出口活动,震慑犯罪分子,保护我市野生动物种群,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

2.从严管控经营利用行为。通过常态化督导检查,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净化网络空间,引导网络交易、直播等线上平台和市场、餐馆等线下交易场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管控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行为。

3.完善野生动物监管体制。通过各部门相互协作,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各环节的监管职责,管好管住野生动物“捕、运、售、购、食”全过程。加强部门之间信息交流、联合执法和案件办理协作配合,有效监管市场、口岸、网络、物流等环节,提升监管和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3.切实提升全民保护意识。通过宣传行动成果,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凝聚全民“不食野生动物、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保护野生动物”的共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良好氛围。

四、打击整治重点

一是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在我市各类自然保护地、重点国有林区和林场、候鸟集中越冬地、水系流域等涉及非法捕猎(捞)野生动物的区域,严厉查处利用张网、设套、下夹、投毒、枪杀、电击等手段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行为。

二是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对农家乐、餐馆、酒店等及各类冷库、餐饮冰柜等场所进行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储存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杜绝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行为,查处和纠正菜单、店名、广告中涉及野生动物字样。

三是非法出售、购买、运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全面检查清理整顿集贸市场、花鸟市场、药材市场、人工繁育场、水族馆、药企药店、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网络交易平台等场所,加大对机场、车站、物流中心等运输渠道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非法买卖、运输、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四是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机场、火车站、口岸等出入境旅客及货物严格检查,对非法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进行严厉查处。

六是非法捕捞延河、洛河、黄河流域等重点水域天然渔业资源。对延河、洛河、葫芦河、黄河等流域延安段水域及南泥湾国家湿地等区域珍稀水生动物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联合行动的组织领导。市级成立联合行动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由市林业局、市委政法委、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安海关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林业局局长王占金担任。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负责联合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见附件1)。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强野外巡护值守。县(市、区)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压实自然保护地、重点国有林区和林场、相关水域、候鸟集中越冬地所在乡镇的责任,明确巡护主体和责任人员,充分发挥护林员等的协助巡护作用,分片巡护值守相关区域,及时清除捕猎(捞)工具,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捕杀(捞)野生动物行为。

(三)强化网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县(市、区)网信部门要会同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进一步督促指导网站平台全面清理网上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网上销售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电子诱捕装置、“电毒炸”工具、“绝户网”、可视瞄鱼器等禁用猎捕工具和渔具的内容。市场监管、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要依职责督导网络交易平台全面清除网上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信息,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出售和购买野生动物行为。

(四)集中清理整顿非法经营市场和商户。县(市、区)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相关交易市场的实体店铺和宾馆饭店、人工繁育场(户)、展演展示单位、猎具渔具店铺进行认真排查,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购买、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非法出售禁用猎捕工具以及非法制造禁止使用猎捕工具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制造窝点、作坊等。

(五)加强对运输货物的监督检查。县(市、区)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承(收)运货物和物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及时移交林业、农业农村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六)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力度。海关要强化情报收集和风险评估工作,加大对高风险地区出入境货物和行邮物品的查验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六、职责分工

林业部门:牵头开展联合行动,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栖息地巡护值守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重点开展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演展示和经营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职责清理整顿陆生野生动物交易、食用、经营利用场所和单位,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猎捕、杀害、人工繁育、出售、购买、运输、食用、利用野生动物行政案件,协调鉴定罚没标本、网络非法交易信息和核定涉案标本价值,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政法部门:把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作为平安中国建设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平安延安建设工作制度和机制的作用,推进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强督导考核和相关法律政策研究。

网信部门:配合做好网上相关内容清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网站平台、账号。配合做好网上宣传和其他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巡护活动,加强相关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开展对水生野生动物、特种畜禽人工繁育、展演展示和经营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责清理整顿水生野生动物交易、食用、经营利用场所和单位,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猎捕、杀害、人工繁育、出售、购买、运输、食用、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政案件,协调鉴定罚没标本、网络非法交易信息和核定涉案标本价值,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非法捕捞,非法购买、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重点有组织、成规模、链条化的非法狩猎、捕捞犯罪活动。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针对物流企业落实实名制、货物抽检抽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配合林业、农业农村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非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和指导市场开办单位、网络交易平台落实野生动物交易管控责任,依法依职责清理整顿野生动物交易、食用、经营利用场所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出售、购买、运输、食用、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行为。加强对含有羚羊角、麝香、豹骨、穿山甲片、熊胆粉、蛇类等6类药品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情况的检查。

海关部门:查验进出口货物,依法查处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配合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出入境人员保护野生动物和履行CITES公约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联合行动。各级要深刻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认识和把握开展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联合行动的重大意义,深挖非法贸易根源,铲除非法贸易的生存根基,严惩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通过开展贸易监测和市场调查等多种形式,掌握源头、路线、销售市场等情况,加大对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整体形势研判。要结合各自职能,对涉野生动物违法活动开展专题分析,及时掌握重点人群、违法犯罪渠道、违法犯罪方式和违法交易路线等情况。同时,要针对非法交易市场进行情报调研,力争掌握境内消费市场与走私活动关联规律,主动采取针对性、前瞻性工作措施。

(二)发挥部门执法合力,增强野生动物执法效能。县级各部门作为这次“清风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交易部门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畅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渠道,在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同时,强化地区间、部门间的联系配合,形成打击、防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整体合力,不断提升野生动物执法效能。加强各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发挥基层综治中心、网格员和“雪亮工程”等作用,配合有关部门更及时地发现处置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各县(市、区)要通过联合发布公告、张贴宣传海报、报道违法案件、举办培训班等方式,主动向市场交易场所(平台)、商户(网店)宣讲相关法规知识,向一线执法人员提供相关业务培训,向公众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配合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氛围。

(四)加强检查指导,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把打击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重点考评此次联合行动成效。市级组成联合督导组,加强对联合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和指导。省级协调机制领导小组于3月份以暗访形式对各地各部门“清风行动”工作开展成效进行抽查。对领导重视、工作扎实、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予以充分肯定;对组织不力、行动迟缓、敷衍塞责、成效不大的单位,要严肃批评指正;对工作不主动、不配合、推诿扯皮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请各县(市、区)及市级相关单位将联合行动总结报告和《延安市联合行动成果表》(见附件2),于2021年4月2日前报送至市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重大情况和重特大案件,请随时报告。

联系人:协调机制办公室 马 甜 张 博 刘星雨

电 话:0911-7090592 8011733 8011735

地 址:延安市宝塔区虎头园小区15号楼B座

邮 箱:2427831544@qq.com

附:1.延安市“清风行动”协调机制领导小组

2.延安市联合行动成果表

延安市“清风行动”协调机制领导小组

组 长:王占金 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刘 伟 市委政法委四级调研员

综治督导与基层社会治理科科长

王海清 市委网信办四级调研员

苏小虎 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

刘玉明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副书记

赵 炜 市农业农村局 四级调研员

朱晓琴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王思柏 市林业局副局长

张 波 延安海关副关长

办公室主任:曹 剑 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站长

延安市联合行动成果表

填表单位(县、县级各相关单位): 填表时间:

监督检查情况

查办野生动物案件

处理违法人员

收缴情况

出动执法车次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监督检查场所(处)

查办案件总数(起)

其中刑事案件(起)

打掉犯罪团伙(个)

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人)

野生动物(只、头、尾)

野生动物制品

非法猎具渔具(个、张、台)

违法所得

(万元)

罚款和

罚金

(万元)

(件)(公斤)


栖息地
涉象









人工繁育
涉犀









经营利用
涉虎









交通运输
渉豹









口岸和沿海沿边地区
涉穿山甲











黄河流域禁捕水域及其周边区域
涉羚羊角









其他
涉候鸟









总计


涉石首鱼









涉其它水生野生动物









涉黄河禁渔









涉其他









总计